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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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領有工廠登記證業者,得否於非都市土地上進行再利用業務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13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0998700)號
  • 解釋日期
    2010-11-08
  • 解釋提要
    函詢有關領有工廠登記證業者,得否於非都市土地上進行再利用業務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台端99年10月29日○○字第0991002號函。

    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規定略以: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合先敘明。

    三.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6月9日環署廢字第0980045401號函釋示,再利用機構從事再利用之地點應即為工廠登記證所登記之地址,其填報於再利用身分申請表「再利用機構場(廠)地址」及「場(廠)地址」等2項欄位應為工廠登記證所登記之地址,若與工廠登記證不符,應不得核發其再利用者身分,不得與其他再利用機構共同廠區,再予敘明。

    四.本案貴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並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於土地使用上應符合上開工廠管理輔法第9條之規定;倘貴公司原廠(場)地不敷使用擬於廠外進行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工廠登記變更及增設分廠。
  • 正本
    ○○○君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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