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台端詢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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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1016620)號
- 解釋日期2010-11-15
- 解釋提要有關 台端詢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1月8日環署廢字第0990100984號函轉台端99年11月4日致該署署長信箱辦理。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運作管理第5項規定略以:產源事業不得將集塵灰及地面、廠房及屋頂清潔收集之塵灰混入再利用,於出廠前,應至少每年檢測1次重金屬及戴奧辛項目,另至少每月檢測1次氫離子濃度(pH值),連續3個月之pH檢測值未大於12.5者,得每年至少檢測1次。產源事業應於採樣前10日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並於每年3月前將上年度檢測報告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敍明。
三.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將於100年2月6日生效,產源事業應自生效日後,於出廠前,每年檢測1次重金屬(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中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所訂之8項有毒重金屬項目)及戴奧辛項目,另每月檢測1次氫離子濃度(pH值),連續3個月之pH檢測值未大於12.5者,得每年至少檢測1次。產源事業應於採樣前10日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並於101年3月前將100年度檢測報告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正本○○○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縣市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