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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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台端函詢再利用機構擬將收受之事業廢棄物暫存於廠外之廢棄物處理廠區是否可行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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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1036640)號
  • 解釋日期
    2010-11-26
  • 解釋提要
    台端函詢再利用機構擬將收受之事業廢棄物暫存於廠外之廢棄物處理廠區是否可行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1月23日環署廢字第0990103548號函轉 台端99年11月14日○字第0991113號函辦理。

    二.本局前於99年11月8日以工永字第09900998700號函復略以,貴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並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於土地使用上應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之規定;倘貴公司原廠(場)地不敷使用擬於廠外進行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工廠登記變更及增設分廠,合先敘明。

    三.經99年11月25日電洽 台端表示,貴公司擬將收受進廠之事業廢棄物置於廠外之廢棄物處理廠裡進行暫存作業一節,依法不得進行此暫存作業。
  • 正本
    ○○○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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