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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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申報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07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1144530)號
  • 解釋日期
    2010-11-29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申報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9年11月17日○○字第0990111701號函。

    二.旨揭申報管理辦法係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訂定,凡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合先敘明。

    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07月10日環署廢字第0960048400號函有關盛裝化學原物料之廢空桶,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2條所列之方式依序判定,若原盛裝之內容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範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則該空桶應依所認定有害項目認定,再予敘明。

    四.經查貴公司係領有臺南縣政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編號99709670),並收受有害廢鐵空桶及廢塑膠空桶再利用為鐵桶及塑膠桶,屬於製造、加工行為,符合旨揭申報管理辦法之規定,應依規定進行申報。
  • 正本
    ○○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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