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為水泥產品是否能於市場自由銷售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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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1190620)號
- 解釋日期2010-12-0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為水泥產品是否能於市場自由銷售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9年12月2日○○字第09901118007號函。
二.本案本局前於99年11月30日以工永字第09901187960號函復在案。
三.貴公司倘擬收受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再利用作為水泥或水泥製品,其產品得於市場自由銷售,惟仍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將產品銷售之流向與數量逐項作成營運紀錄,並辦理申報。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