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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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購買爐碴(石)再利用產品(砂石原料)使用於公共工程之道路工程粒料填築,是否需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辦理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90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1267070)號
  • 解釋日期
    2010-12-31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購買爐碴(石)再利用產品(砂石原料)使用於公共工程之道路工程粒料填築,是否需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辦理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9年12月24日(99)○○字第213號函。

    二.貴公司擬購買○○公司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及旋轉窯爐碴(石)再利用後所產生之砂石產品,仍應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編號15、編號16及編號44所規定之再利用用途進行再利用。

    三.貴公司擬購買爐碴(石)再利用後之產品(砂石)作為公共工程之道路工程粒料填築使用,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毋需取得工程招標單位核准使用之文件,惟再利用於道路工程粒料之運作僅至100年2月6日止,該日後之再利用運作方式,應依本部99年9月24日修正公告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辦理。

    四.貴公司倘擬於公共工程中使用爐碴(石)再利用後之產品(砂石)作為道路工程之粒料填築使用,其施工填築地點應與飲用水源及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需20公尺以上、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等地點。
  • 正本
    ○○公司
  • 副本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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