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申請廢氯化亞鐵溶液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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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250630)號
- 解釋日期2002-07-10
- 解釋提要函詢申請廢氯化亞鐵溶液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函詢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氯化亞鐵溶液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1年7月1日91○○字第792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金屬基本工業及表面處理業製造業廢酸洗液業經本部於91年1月25日以經工字第09104602060號公告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如上述酸洗製程以鹽酸溶蝕鐵材或鋼材所產生之廢酸洗液,其鐵離子濃度在100g/L以上,則可逕依上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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