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轄內業者填報清理計畫書內容,其廢棄物產生D-1201金屬冶煉爐渣是否可作為產品或產品個案再利用銷售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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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1272370)號
- 解釋日期2010-12-2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轄內業者填報清理計畫書內容,其廢棄物產生D-1201金屬冶煉爐渣是否可作為產品或產品個案再利用銷售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9年12月20日屏環廢字第0990033289號函。
二. 本案金屬冶煉爐渣(D-1201)非屬本部公告57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公司於製程中產生之金屬冶煉爐渣倘擬於廠內水化處理設備自行處理,並送至混凝土廠及砂石廠作為摻料使用,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2月24日發布之「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規定,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敘明,並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處理,其相關認定方式及處理後之產品是否可銷售疑義,惠請 貴局逕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洽詢。 - 正本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