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廠收受廢沸石觸媒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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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035420)號
- 解釋日期2011-01-14
- 解釋提要有關○○廠收受廢沸石觸媒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局100年1月5日○○字第1000000362號函。
2.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6.「廢沸石觸媒」規定略以,其再利用用途為陶瓷原料、磁磚原料、紅磚原料、陶磚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石粉原料、高爐水泥原料或耐火材料原料。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破碎及分選設備,合先敘明。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陶瓷、磁磚、紅磚、陶磚、水泥、水泥製品、爐石粉、高爐水泥或耐火材料之一,合先敘明。
3.水泥製品係指從事水泥、混凝土等相關材料,經澆鑄成型之製品,如水泥磚、水泥瓦、混凝土磚、混凝土管、預力混凝土基樁等。
4.本案○○廠收受廢沸石觸媒經加水攪拌後曬乾再添加水泥拌合後產製之黑細砂,其非屬水泥製品,不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6.「廢沸石觸媒」之規定,爰該物質是否得回填於本案地點非屬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管理之範疇。 - 正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