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復漿紙污泥再利用用途改善情形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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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016520)號
- 解釋日期2011-01-2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復漿紙污泥再利用用途改善情形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1月7日○○字第100010701號函。
2.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其再利用用途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其產品為保溫材料或防火隔間板材,合先敘明。
3.本案 貴公司收受漿紙污泥再利用產製紅磚,其再利用產品非屬前項所稱之防火隔間板材,不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再利用機構倘擬進行收受漿紙污泥再利用產製紅磚,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環保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