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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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是否屬本部所轄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0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0047150)號
  • 解釋日期
    2011-01-19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是否屬本部所轄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奉 交下 貴公司100年1月10日○○字第1000110號。
    2.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3.查貴公司從事照相器材批發及零售、電影片製作及發行、廣播節目及電視節目製作及廣播電視廣告等營業項目,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爰 貴公司產生之廢棄物倘擬進行再利用,惠請逕向該會洽詢。
  • 正本
    ○○公司
  • 副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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