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大署函詢○○公司再利用產品作為人造假山工程之「填料」使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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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045530)號
- 解釋日期2011-01-21
- 解釋提要有關 大署函詢○○公司再利用產品作為人造假山工程之「填料」使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大署100年1月14日○○字第1000004752號函。
2.本案○○宮購買○○公司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及旋轉窯爐碴(石)再利用後所產生之砂石產品,作為假山工程之填料使用一節,其砂石係為商品得於市場自由販售,不受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範,惟再利用用途為砂石原料之規定,僅至100年2月6日止,該日後之再利用運作方式,應依本部99年9月24日修正公告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辦理。
3.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1月15日○○字第0960040471號函說明,基於農地農用政策之基本指導原則,農業用地之填土或工程填地,不得為事業廢棄物。倘本案○○宮之用地非屬農業用地,則得購買爐碴再利用後產生之砂石產品作為填料使用;若否,則不得以前開再利用產品進行回填。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