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本局於99年12月8日督導查核○○廠,依查核結果是否已違反環保法令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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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047040)號
- 解釋日期2011-01-20
- 解釋提要有關 本局於99年12月8日督導查核○○廠,依查核結果是否已違反環保法令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局100年1月17日○○字第1000000096號函。
2.依據本局99年12月31日○○字第09901299220號函(副本諒達)說明略以,該廠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承諾每半年針對放流水進行檢測,惟查核當日該廠未檢具放流水Ni含量檢測資料供查核,與許可申請書承諾定期檢測項目不合,合先敍明。
3.本案○○廠已於100年1月11日檢具放流水水質相關檢測資料函送本局,爰該廠已完成改善事項,無違反環保法令。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