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申請粗氧化鋅(集塵灰)外售事宜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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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050110)號
- 解釋日期2011-01-2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申請粗氧化鋅(集塵灰)外售事宜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1月12日○○字第004號函。
2.本部99年11月5日○○字第09902154490號函說明略以,「廢棄物資源回收業」係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再分類及減積處理業務之行業。其所指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所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一般廢棄物,合先敍明。
3.貴公司集塵灰非屬應回收廢棄物,如屬 貴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列為製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之清處理及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以商品對外出售。 - 正本○○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