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54.廢噴砂之事業廢棄物來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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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068050)號
- 解釋日期2011-01-3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54.廢噴砂之事業廢棄物來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依據本部奉 交下 貴公司100年1月24日○○字第1000124001號函辦理。
2.依據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54.廢噴砂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係以本部主管之船舶建造修配業,在造船、修船或陸機作業製程中產生之噴砂廢棄物。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則不適用之。然 貴公司為半導體及光電業之零件機具表面處理業,其金屬表面處理所產生之廢噴砂非屬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54.廢噴砂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之範疇。
3.貴公司倘擬將所產生之廢噴砂交予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廠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