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貴廠對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9.09.08)』部份條文有所疑慮,懇請不吝釋義說明,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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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076880)號
- 解釋日期2011-02-18
- 解釋提要貴廠對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9.09.08)』部份條文有所疑慮,懇請不吝釋義說明,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2月14日○○字第一000二00一號函。
2.依據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事業,指本法(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四項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先予敘明。
3.本案 貴公司擬收受焚化處理廠焚化後所產生之焚化底渣作為替代原料添加於產品中,因焚化處理廠非屬本部主管之事業,故無法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 貴公司倘擬進行再利用,請逕向主管焚化處理廠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洽詢。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