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轉 貴縣「○○公司」可否收受漿紙污泥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案影本乙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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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083800)號
- 解釋日期2011-03-0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轉 貴縣「○○公司」可否收受漿紙污泥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案影本乙份,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局100年2月16日○○字第1000009763號函。
2.本局前於100年1月20日○○字第10000016520號(副本諒達)說明三略以,○○公司收受漿紙污泥再利用產製紅磚,其再利用產品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3.「漿紙污泥」所規定之再生產品防火隔間板材,不符合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先予敘明。
3.常見之防火隔間板材如氧化鎂板(碳酸鎂板)、石膏板、矽酸鈣板、纖維板、纖維水泥板、木絲纖維水泥板…等並具備防火性之隔間板材,爰該公司倘擬收受漿紙污泥再利用產製紅磚,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公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