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中還原碴(石)運作管理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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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242710)號
- 解釋日期2011-02-2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中還原碴(石)運作管理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依據 貴局100年1月20日○○字第1000003442號函(副本)辦理。
2.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略以(如附件),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但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另還原碴(石)之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外,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前述安定化依據前開規定,係指為穩定爐碴之膨脹性,將冷卻硬固之爐碴破碎後,使其與空氣及水接觸反應之行為,合先敘明。
3.有關環保機關於實務上應如何認定其安定化處理是否符合管理方式之要求一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0年12月3日公布之道路用鋼爐碴CNS 14602中(請至標準檢驗局網站查詢),針對爐碴安定化之規定,如後說明:
(1)具水硬性且級配經調整之煉鋼爐電弧爐碴、級配經調整之鋼爐碴及軋碎之煉鋼爐碴,須經普通安定化程序6個月以上,惟電弧爐爐碴經3個月以上之普通安定化,且其浸水膨脹比須在0.6%以下;以及煉鋼爐碴經加速安定化程序且有可資參考之施工實績、能充分確認其膨脹性已經安定化程度時,得縮短其安定化之期間。
(2)單一粒度之煉鋼爐碴及軋碎之煉鋼爐碴,至少須經過3個月以上之普通安定化程序。
4.另有關產源事業於年底進行年度檢測時,當檢測結果判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針對已送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之廢棄物應如何認定,是否仍適用管理方式一節,經查產源事業所產生廢棄物,均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檢測判定係為一般事業廢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並依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運作,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進行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等情形申報,以利環保主管機關管理。除前述「廢棄物清理法」針對產源事業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已有相關管理規定外,本局為確保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妥善性,特於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運作管理(五)規定產源事業產生之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於出廠前,須另針對「重金屬」、「戴奧辛」及氫離子濃度(pH值)進行定期檢測,合予敘明。
5.承上,依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事業廢棄物來源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可依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妥善處理,如產源事業逕予以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則環保主管機關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對產源事業進行處置,若為再利用機構未依再利用管理方式,收受有害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處理,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處理。針對檢測前所送往再利用機構之廢棄物,請 貴局依產源事業廢棄物申報內容判別,若有證據可判別先前所送之廢棄物屬有害,仍可以「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之。 - 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