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會再次函請本局考量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相關管理內容1案,懇請再予審議賜復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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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247280)號
- 解釋日期2011-03-0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會再次函請本局考量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相關管理內容1案,懇請再予審議賜復一案,復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會100年2月25日○○字第100016號函。
2.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係指金屬基本工業在感應電爐熔煉鋼鐵製程所產生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任何事業所產生之耐火材料廢棄物,皆不可依該前開管理方式編號15進行再利用,並無區分特定行業,先予敘明。
3.本案 貴會所擬之煉銅業使用於感應爐外壁之廢棄耐火材料如係可回收再利用,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本部或本局申請再利用許可審查,審查通過後,始可依核定內容進行再利用,則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事業廢棄物之清理)、第41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申請)之限制。 - 正本台灣區金屬品冶製工業同業公會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