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應依「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申報其原料儲存量,執行滋生疑義,請釋示憑辦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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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097420)號
- 解釋日期2011-03-03
- 解釋提要有關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應依「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申報其原料儲存量,執行滋生疑義,請釋示憑辦一案,復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府100年2月18日○○字第1000108271號函。
2.有關「『○○公司』來函表示該廠使用之易燃性廢棄物『丙酮』係製程換色時擦拭殘餘色料使用,並非製程中原料(相關製程詳如附件),且該公司丙酮再利用流程為廠內自行回收再利用,並非收受別廠之廢棄物,是否應申報工廠?如屬應申報之工廠,則『當月廢棄物收受量』如何填寫?」一節,經查 貴府所檢附之資料,「○○公司」所使用之丙酮,係擦拭機台用,並無投入製程使用,不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規定,略以:「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故不須依「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進行申報。
3.有關「申報表之內容如何至全國廢棄物管制系統核對資料」一節,請 貴府至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http://waste1.epa.gov.tw/iwms/)進行登錄後,進入「申報查詢/廠內即時貯存查詢(各縣市)」進行查詢,查知該工廠申報月之易燃性廢棄物暫存申報量後,核對工廠之申報貯存量,若有數據差異過大,則發文通知該廠15日內完成補正,詳細步驟請詳閱附件「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 正本臺南市政府
-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