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署函詢○○公司申請還原碴於室內廠房重建期間之處理方式乙案,復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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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107920)號
- 解釋日期2011-03-23
- 解釋提要有關 貴署函詢○○公司申請還原碴於室內廠房重建期間之處理方式乙案,復如說明。
- 解釋內容
1.依據 大署100年2月25日○○字第1000010612號函說明三辦理。
2.本案依前函說明,係因天然災害造成廠房倒塌,使得事業產生之電弧爐煉鋼還原爐碴(石)無法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產生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相同,且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管理方式之規定」,其再利用管理方式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運作管理(三)貯存地點,還原碴(石)不得採用露天貯存之規定。另經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無針對災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事業無法依該貯存規定辦理之處理條文,合先敘明。
3.如本案○○公司產生之電弧爐煉鋼還原爐碴(石)係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規定進行再利用,經考量該公司係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符合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在廠房重建期間,是否可改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運作,以避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且請該廠檢附還原爐碴(石)貯存替代方案及時程規劃送本局備查,並副知當地環保單位,其前開所述之處理方式是否合宜,惠請 大署釋疑。註:本案經環保署釋示,經本局於100年4月15日工永字第10000300370號函復如下一案。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