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會針對本部預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提出二點建議,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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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285850)號
- 解釋日期2011-04-11
- 解釋提要有關貴會針對本部預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提出二點建議,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依據奉 交下 貴會100年3月31日○○字第149號函。
2.有關「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為何」一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8年12月2日修正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如附件)第28條第1項第8款及第11款,有其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向本部或本局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時,須檢附前開標準所需文件,以供本局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判別是否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有關「第十八條、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改為『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事業廢棄物或再利用前』」一節,因前後條文已臻明確,且「事業廢棄物」文字亦已於該條文第2項契約書應記載事項說明,故本次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不予修正。 - 正本台灣區中藥工業同業公會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