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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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貴公司申請電弧爐氧化渣(石)再利用乙案,有關主管機關對於工廠廠區周界應設置2.4公尺高結構圍牆及其他適當阻隔之設施認定有所疑慮,詳如說明二,懇請貴局惠於核釋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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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0283130)號
  • 解釋日期
    2011-04-21
  • 解釋提要
    貴公司申請電弧爐氧化渣(石)再利用乙案,有關主管機關對於工廠廠區周界應設置2.4公尺高結構圍牆及其他適當阻隔之設施認定有所疑慮,詳如說明二,懇請貴局惠於核釋一案,復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4月13日○○字第1000413號函。
    2.依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運作管理規定(一)再利用機構之設置規定,略以:「工廠廠區周圍應設置二.四公尺高結構體圍牆或其他適當阻隔之設施」,先予敘明。
    3.貴公司如欲申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檢核,其申請之工廠周圍須設置二.四公尺高結構體圍牆或其他適當阻隔之設施。以 貴公司來函檢附之廠區平面配置資料,其僅以爐碴(石)再利用作業區設置二.四公尺適當阻隔之設施,與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
  • 正本
    ○○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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