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會建議煉(熔)銅業所產生之耐火磚廢棄物是否列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下簡稱管理方式)編號七、「廢陶、瓷、磚、瓦」項目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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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489040)號
- 解釋日期2011-05-18
- 解釋提要有關 貴會建議煉(熔)銅業所產生之耐火磚廢棄物是否列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下簡稱管理方式)編號七、「廢陶、瓷、磚、瓦」項目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會100年4月27日○○字第100031號函辦理。
2.依據管理方式編號七、「廢陶、瓷、磚、瓦」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略以:「事業產生廢陶、瓷、磚或瓦之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先予敘明。
3.承上,本部所轄之事業所產出之磚類廢棄物,若符合上開規定,則可適用管理方式編號七、「廢陶、瓷、磚、瓦」之事業廢棄物來源範疇。 - 正本台灣區金屬品冶製工業同業公會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促進投資聯合協調中心、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