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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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作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等再利用行為,其再利用登記檢核表產品種類填報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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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0425390)號
  • 解釋日期
    2011-05-3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作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等再利用行為,其再利用登記檢核表產品種類填報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5月20日環署廢字第1000037207號函副本辦理(同案正本諒達)。
    2.依據本部100年2月9日修正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如附件)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但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另其再利用產品須為水泥、水泥製品、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或砂石其中一項者,合先敘明。
    3.有關 貴局100年5月5日○○字第1000032262號函說明三所提之疑義,答復如後:
    (1)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作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用途者,其產品應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或砂石。
    (2)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作為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用途者,其產品應為瀝青混凝土粒料或砂石。
    (3)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作為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用途者,其產品應為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或砂石。
  • 正本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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