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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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縣再利用業者擬再利用於外縣市(如高雄市大型發電廠)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煤灰(飛灰或底灰)疑義如說明段,請釋示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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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0433330)號
  • 解釋日期
    2011-06-28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縣再利用業者擬再利用於外縣市(如高雄市大型發電廠)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煤灰(飛灰或底灰)疑義如說明段,請釋示一案,復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局100年5月30日○○字第1000007610號函。
    2.依據本部100年4月22日○○字第10004602180號令修正發布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合先敘明。
    3.另依本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規定,煤灰(飛灰)再利用機構資格得為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者)或領有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之製造業,惟批發零售業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僅能運作至民國100年10月8日止,再予敘明。
    4.本案煤灰(飛灰)再利用機構之資格如為批發零售業,則應由批發零售業與事業機構簽訂合約,茲因批發零售業不得從事廢棄物加工製造行為,爰該得標承包業者得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方式,將煤灰(飛灰)由事業端直接清運至客戶端販售,而其客戶端仍應為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煤灰」(飛灰)再利用用途之製造業者。
    5.若本案煤灰(飛灰)再利用機構資格如為領有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之製造業,則應由製造業與事業機構簽訂合約,並依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將煤灰(飛灰)再利用製成高爐爐石粉、水泥、水泥製品、預拌混凝土、陶瓷磚瓦製品、顆粒保溫材料、人工粒料等產品後始得販售。
  • 正本
    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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