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契約報備疑義,請函釋依「政府採購法簽訂之勞務契約」是否等同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所規定之「通案再利用處理機構與事業訂定之契約書」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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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526000)號
- 解釋日期2011-07-01
- 解釋提要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契約報備疑義,請函釋依「政府採購法簽訂之勞務契約」是否等同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所規定之「通案再利用處理機構與事業訂定之契約書」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6月15日○○字第061501號函。
2.依據管理辦理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本部備查,並副知本法(廢棄物清理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而契約內容應記載「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數量」、「契約書有效期限」及「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等事項,先予敘明。
3.有關「依政府採購法『勞務契約簽訂日起30日內』是否有向經濟部申報備查之規定?」一節,查管理辦法無相關勞務契約須向本部備查之規定。
4.有關「政府採購法簽訂之『勞務契約』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簽訂之『再利用處理契約』是否具同等效力?」一節,因「勞務契約」與「再利用契約」係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兩者規範目的不同。惟如 貴公司有與委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業主簽訂勞務契約,可將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應記載內容規範於「勞務契約」內,併作為兩方簽訂之「再利用處理契約」,並依規定函送本部備查。
5.有關「若可視同效力,則法源依據為何?若該再利用機構僅為共同承攬廠商之一,非代表廠商,則非勞務契約簽訂者,是否亦可報備該勞務契約予經濟部備查?」一節,若 貴公司之通案再利用,有收受業主委託之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行為,就須依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再利用機構及產源事業應於委託再利用前,簽訂前開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契約,以資證明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合法去處,無涉及是否有與業主有勞務契約或共同承攬之關係。
6.有關「若為分屬不同合約,當事業機構拒不簽訂『再利用處理契約』時,應如何辦理報備事宜?」一節,如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於委託再利用前,未依規定簽訂契約時,則不可進行委託再利用處理,違反該規定者,可依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與「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或第53條規定辦理。
7.檢附管理辦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供參。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