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批發零售業之再利用機構是否須設置貯存場一案,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805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581560)號
- 解釋日期2011-07-20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批發零售業之再利用機構是否須設置貯存場一案,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7月11日環署廢字第1000051158號函(副本)辦理。
2.有關旨揭批發零售業之再利用機構身分,如係依98年4月27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804602040號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下簡稱管理方式)取得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該管理方式無規定應要設置事業廢棄物貯存場,如該機構因再利用運作須設置貯存場時,仍須符合管理方式之貯存管理規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及其他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 正本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