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個案再利用試驗計畫等疑義,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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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591100)號
- 解釋日期2011-08-04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個案再利用試驗計畫等疑義,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7月27日○○字第1000727-01號函。
2.有關試驗計畫判定結果符合規範後,接續進行申請個案再利用之流程是否正確一節,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得提出試驗計畫許可申請,倘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並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本部核准,其經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故經本部核准之試驗計畫,其試驗結果經本部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該實績亦可作為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第3款個案再利用申請文件之國內再利用可行實績佐證資料。
3.有關試驗計畫判別符合產品規範是否為產品?若試驗計畫判定不符合產品規範是否為廢棄物一節,依據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試驗結果未經核准者,再利用機構於試驗期間之產出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或第39條規定辦理。」,故試驗計畫結果經本部核准者,該批試驗計畫所產出之產品,可依核准之試驗計畫內容進行運作,反之,若未經核准者,則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或第39條規定辦理。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