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請本局惠予協助解決「台灣鋅資源再生利用」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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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674280)號
- 解釋日期2011-08-03
- 解釋提要有關請本局惠予協助解決「台灣鋅資源再生利用」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7月25日○○字第072501號函。
2.有關鋅粉末公告再利用一節,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先予敘明。
3.承上,事業廢棄物經本部許可再利用,並經一段時間運作後,若該事業廢棄物之性質係經本部認定屬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本部將研議評估該事業廢棄物之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惟查本案目前國內並無通案之再利用許可案例。若 貴公司擬進行上述之再利用行為,雖非屬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仍得依管理辦法第4條或第6條之規定,向本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
4.有關鋅粉末副產品認定一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避免廢棄物登記為產品之情事發生,於100年5月9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號令(如附件)釋示略以:
(1)製程產出物之認定,環保單位應於審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審慎審理,必要時請事業提供產品種類、成分、規格、數量或用途等資料,以供審查,並應確認產品之說明屬合理、技術可行且流向無虞。
(2)工商登記單位辦理產品登記時,應與環保單位加強橫向聯繫,以避免發生廢棄物登記為產品情事。 - 正本○○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