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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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以密閉真空熱裂解方式再生活性碳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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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338300)號
  • 解釋日期
    2002-10-07
  • 解釋提要
    函詢以密閉真空熱裂解方式再生活性碳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9月18日○○字第042號函。

    二、依上開管理方式編號三十六廢活性碳之規定,其熱再生溫度須達攝氏800度以上,故熱再生溫度攝氏440度並不符合規定。貴公司建議增列「於密閉負壓下,以熱再生溫度攝氏440度再生活性碳」作為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本局擬於修訂上開管理方式時一併考量。

    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屬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進行再利用。貴公司擬從事來函所示之再利用行為,得依上開辦法之規定,提出再利用許可之申請。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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