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廠)產生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擬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交由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者,應依前開管理方式之規定於每年3月前提送上年度之事業廢棄物檢測報告至環保主管機關及本局備查,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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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879920)號
- 解釋日期2011-08-0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廠)產生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擬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交由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者,應依前開管理方式之規定於每年3月前提送上年度之事業廢棄物檢測報告至環保主管機關及本局備查,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如附)略以:
(1)運作管理第5項:產源事業不得將集塵灰及地面、廠房及屋頂清潔收集之塵灰混入再利用,於出廠前,應至少每年檢測1次重金屬及戴奧辛項目,另至少每月檢測1次氫離子濃度(pH值),連續3個月之pH檢測值未大於12.5者,得每年至少檢測1次。產源事業應於採樣前10日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並於每年3月前將上年度檢測報告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運作管理第7項:前款採樣應通知採樣時間與地點、採樣單位及環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變更採樣時間及地點未於十天前通知者,其檢驗結果不予採信。檢測報告應由檢驗測定機構依環保主管機關所訂格式辦理,並由再利用機構將檢測報告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2.故貴公司(廠)於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出廠前,應依上開規定分別每年檢測1次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重金屬(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中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所訂之8項有毒重金屬項目)及戴奧辛項目,另每月檢測1次pH值,連續3個月之pH檢測值未大於12.5者,得每年至少檢測1次。貴公司(廠)應於採樣前10日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並於101年3月前將100年度檢測報告提報環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正本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廠、F公司、G廠、H廠、I廠、J廠、K公司、L公司、M公司、N公司、O廠、P公司、Q公司、R廠、S公司、T公司、U公司、V公司、W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