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關於釐清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批發零售業或批發業者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及運作管理一事,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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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594360)號
- 解釋日期2011-08-18
- 解釋提要關於釐清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批發零售業或批發業者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及運作管理一事,復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8月8日○○字第100080801號函。
2.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之廢棄物系統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區,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惟僅再利用廢酒糟、酒粕、酒精醪、菸砂、蔗渣及蔗渣煙爐灰產製再利用產品者,免依本條規定連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合先敘明。
3.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再利用機構僅收受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再利用產製之產品者,無須依上開辦法規定申報其產品營運紀錄,而買(收)受其再利用產品亦無須辦理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