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保署轉 貴協會100年8月15日○○字第0025號函影本1份(如附),事涉貴管,請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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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760000)號
- 解釋日期2011-08-25
- 解釋提要行政院環保署轉 貴協會100年8月15日○○字第0025號函影本1份(如附),事涉貴管,請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8月19日環署廢字第1000070602號函辦理,兼復 貴會100年8月15日○○字第0025號函。
2.貴會會員如係收受本部所轄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並已取得合法再利用機構資格,則須依本部100年4月22日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之1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申報其前月之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包括再利用產品之銷售對象、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等相關資料,先予敘明。
3.上開管理辦法規定係依監察院要求,為能即時掌握相關再利用產品流向,以降低再利用產品不當使用或非法棄置之風險,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2月27日「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之(三)點規定:「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所收受之廢棄物,如經處理後可轉變成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並有銷售行為者,應申報其產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亦已要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須進行處理後之產品申報,故本案申報作業非屬特例,且已有前管制方式可依循。
4.目前本部再利用產品申報系統位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內,該系統環保署已運作多年,且已建置相當完善之保密措施。此外,本局亦針對再利用產品申報系統有訂定相關保密作業程序,以保護廠商之商業機密與隱私,爰請 貴會依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產品營運紀錄之申報。 - 正本台灣畜牧廢棄物清運暨處理協會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