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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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申辦廢潤滑油(D-1703)及廢油混合物(D-1799)通案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800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0820840)號
  • 解釋日期
    2011-10-07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申辦廢潤滑油(D-1703)及廢油混合物(D-1799)通案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0年10月3日○○字第1001003號-1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三.另依據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前項申請文件應包含12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之證明文件等資料,合先敘明。
    四.有關本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公告廢潤滑油自101年1月1日起解除應回收廢棄物列管,本局經考量後續為讓廢潤滑油之後端處理通路順暢,已開始受理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之廢潤滑油再利用申請,以讓原應回收廢潤滑油處理業者順利轉型。
    五.貴公司如符合本部管理辦法第6條之通案再利用申請要件,則可向本部申請廢潤滑油通案再利用,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本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室張哲銘主任,電話:(02)2754-1255轉2752。
  • 正本
    ○○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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