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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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適用之事業範圍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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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1048940)號
  • 解釋日期
    2011-12-1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適用之事業範圍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0年11月29日○○字第10011290001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先予敘明。
    三.另依據「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下簡稱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9條規定,略以:「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分類貯存、清除及處理外,並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之清理方式。」,再予敘明。
    四.本案 貴公司所詢之家電回收處理業者,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一節,因家電回收業者係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向環保主管機關登記成立之應回收廢家電回收處理業者,其回收處理之衍生廢棄物係經環保主管機關許可內容所產生,故主管權責係屬環保機關。
    五.承上,另廢家電經回收處理產生之衍生廢棄物,應依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9條規定辦理,故該衍生廢棄物再利用相關問題,宜請向環保主管機關洽詢。
  • 正本
    ○○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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