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28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1051070)號
- 解釋日期2011-11-25
- 解釋提要有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0年11月15日○○字第1001607689號書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二十八、「廢橡膠」之規定略以,再利用用途須為水泥磚原料、地磚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橡膠粉(粒)原料、再生膠原料、再生油品原料、液化石油氣原料、碳煙(碳黑)原料或輔助燃料。且再利用機構至少生產水泥磚、地磚、瀝青混凝土、橡膠粉(粒)、再生膠、再生油品、液化石油氣或碳煙(碳黑)之一項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三.本案依 貴局來函所附資料所述,○○公司擬收受以本部所轄事業所產生之廢橡膠,經分紗及裁條程序後,產出彈性紗帶產品,屬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二十八、「廢橡膠」之再生橡膠產品,且該公司產業類別登載包含橡膠製品製造業,故符合再利用機構身份規定。惟該公司於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登載再利用用途為「橡膠製品原料」項目,查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二十八、「廢橡膠」規定,並無該再利用用途項目,應請該公司再檢視管理辦法之規定。
四.隨文檢還申請文件摘要內容1份。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