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會函請本部擴大解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五十四、「廢噴砂」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558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1068970)號
- 解釋日期2011-12-1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會函請本部擴大解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五十四、「廢噴砂」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會100年12月8日○○字第022號函。
二.依據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前項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係經本局評估事業廢棄物性質係屬安定或其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且於國內已有個案或通案許可再利用之案例,方得增列於管理方式附表中。爰本局於94年評估「船舶建造修配業」以銅礦砂噴砂除鏽後所產生之噴砂廢棄物,已經本部許可之個通案再利用運作多年,且其作為水泥替代原料、混凝土粒料之再利用技術已成熟,故本部於95年3月24日公告增列「廢噴砂」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其產源僅限「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之造船、修船及陸機作業製程中產生之廢噴砂。
四.本案 貴會建議之其他行業設備機具或貯槽內部及外部表面鏽蝕等相關工程行業產生之廢噴砂,擬納入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五十四、「廢噴砂」一節,經查目前國內無該事業廢棄物種類之個通案再利用許可案例可供本局進行評估,爰無法增列該事業廢棄物之管理方式。
五.倘 貴會會員廠擬進行上述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仍得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桃園縣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商業同業公會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