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請「協助判定進口木漿板經自行加工裁切後產出邊料及售予客戶端下墊板鑽孔板之廢棄物代碼」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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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0592900)號
- 解釋日期2020-06-11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請「協助判定進口木漿板經自行加工裁切後產出邊料及售予客戶端下墊板鑽孔板之廢棄物代碼」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9年6月2日O第10806002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依本局99年8月18日工永字第09900687660號函釋,因再利用管理方式未針對允許雜物含量予以規定,其廢木材倘重量百分比達90%以上,得逕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另依立法本意,「廢木材」係指單純木材材質,爰倘木材材質以外雜物無法明確分離者,則不適用,併予敘明。
四、有關事業廢棄物代碼歸屬之認定,非屬本局管理權責,爰本案事業製程產出物究屬「R-0701廢木材」或「D-0799廢木材混合物」,惠請依上開原則,逕洽環保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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