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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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詳附件)附表編號十八、「蔗渣」及編號二十、「製糖濾泥」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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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1084470)號
  • 解釋日期
    2011-12-20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詳附件)附表編號十八、「蔗渣」及編號二十、「製糖濾泥」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0年12月13日○○字第1000085302號函。
    二.依據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八、「蔗渣」及編號二十、「製糖濾泥」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分述如下:
    (一)編號十八、「蔗渣」: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料、有機質肥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受本文資格及產品之限制。
    2.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以甘蔗為原料之製糖業為限。
    (二)編號二十、「製糖濾泥」: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有機質肥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但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不受本文資格及產品之限制。
    2.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以甘蔗為原料之製糖業為限。
    三.有關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八、「蔗渣」及編號二十、「製糖濾泥」,直接再利用作為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節,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其再利用機構僅限甘蔗為原料之製糖業,其他行業別、機構皆不可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八、「蔗渣」及編號二十、「製糖濾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直接再利用於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
    四.有關農會身分是否可申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八、「蔗渣」及編號二十、「製糖濾泥」之再利用機構一節,如再利用機構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八、「蔗渣」及編號二十、「製糖濾泥」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則可依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若不符合該資格者,得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與產源事業機構共同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五.另有關管理辦法編號十八、「蔗渣」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一)及(五)似有衝突一節,其再利用機構資格(一)係指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者,其產製之再利用產品須符合該規定,但直接再利用作為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用途者,因無再利用產品產生,故其資格不受該項限制,應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五)僅限以甘蔗為原料之製糖業資格者,進行廠內自行再利用,爰再利用資格(一)及(五)條文並無相衝突。
  • 正本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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