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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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辦理國外進口裁切車零件,函請協助申請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0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336620)號
  • 解釋日期
    2021-04-13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辦理國外進口裁切車零件,函請協助申請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0年3月25日第20210320001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另有關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之申請資格、文件、審查、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有關事業廢棄物之輸入非屬本局管理權責,爰貴公司辦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裁切車)輸入相關疑義或資格申請事宜,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OOOO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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