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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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354340)號
- 解釋日期2002-10-03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9月24日91○○字第0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二十四漿紙污泥與編號二十五紡織污泥之規定,該事業廢棄物來源應分別為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僅含動植物性殘渣污泥;紡織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僅含動植物性殘渣污泥。貴公司倘將上述污泥再利用於人工骨材原料,並製作成人工骨材,則符合上開管理方式,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逕行再利用,不需另行申請許可。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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