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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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針對○○廠(以下簡稱○○)之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回填農地,作為造林之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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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100001491)號
  • 解釋日期
    2012-01-06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針對○○廠(以下簡稱○○)之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回填農地,作為造林之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100年12月30日嘉環廢字第1000031823號函。
    二.有關 貴局函請本局釋疑旨揭再利用機構之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規格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管理方式一節,本局分述如下:
    (一)依據本部99年10月11日經授工字第09920416880號函許可之再利用相關文件(詳附件1),○○經再利用製程產製之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其產品規格應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之「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產品規格(詳附件2),且須依「肥料管理法」(詳附件3)之相關規定取得肥料登記證後,始得進行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之販售及銷售,故該再利用機構進行土地回填之栽培介質,如符合前開規格,則屬產品(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範疇,反之,則為事業廢棄物。
    (二)另依據前開許可文件,○○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製程產製之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應符合產品品質標準後始得用於園藝、復育及公共工程植生帶等非食用作物之土壤改良使用。
    (三)有關本案回填之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若符合上開再利用許可之產品規格與再利用用途,及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則符合本部許可之再利用申請書內容。
  • 正本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本局永續發展組、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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