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通案再利用許可期限展延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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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100087940)號
- 解釋日期2012-02-13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通案再利用許可期限展延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1年2月1日○○字第1010201001號函。
二.有關 貴公司於通案再利用許可到期日尚未完成通案再利用展延許可申請時,是否仍可持續收受自來水淨水污泥進行再利用之一節:
查本部前於98年9月30日以經授工字第09820413860號函核准 貴公司事業廢棄物(自來水淨水污泥)通案再利用許可,許可期限至101年9月30日止,倘 貴公司於許可期限內提出展延申請,但未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取得展延許可時,則應停止收受該項事業廢棄物進廠再利用,俟再利用許可取得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
另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4至6個月間,應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爰請 貴公司注意申請許可展延之時效性。
三.有關假設 貴公司於通案再利用展延許可申請期間,廢棄物代碼D-0902無機性污泥已修法通過完成為公告再利用時,該展延許可申請案是否停止申請即轉為申請公告再利用機構即可之一節,倘再利用申請內容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再利用方式,係屬修法通過之管理辦法附表內容,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利用檢核,不須向本部申請許可,屆時該案本部將予以駁回。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