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會函送會員○○廠有關建請飛灰再利用申報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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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100669230)號
- 解釋日期2012-08-1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會函送會員○○廠有關建請飛灰再利用申報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會101年7月26日(101)預拌瑞業字第101131號函。
二.有關再利用產品銷售申報係依監察院要求,為能即時掌握相關再利用產品流向,以降低再利用產品不當使用或非法棄置之風險,爰本部於100年4月22日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申報其前月之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包括再利用產品之銷售對象、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等相關資料」。
三.承上,貴公會會員建議以申報總耗用量與總工地數取代銷售量、銷售對象一節,本局於修正管理辦法第20條之1規定時,已考量業者再利用產品營業紀錄申報作業之耗時耗力,爰再利用業者不須每車次進行再利用產品流向申報,僅須於每月10日前,將前月份再利用產品銷售情形按銷售對象進行總計後申報,並不須每筆銷售單據逐一上網申報,爰請 貴公會會員仍應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之申報。
四.有關簡化事業廢棄物申報作業,及放寬空污許可證之操作量一節,係屬環保主管機關之法規規定管理權責,爰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諒達)進行回應說明。
五.本案如有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申報相關問題,請洽「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協助,連絡電話(02)2910-6067分機619(陳育琳小姐)、507(高忠平先生)、515(林奕泓先生)及517(蔡維馨小姐)。 - 正本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廠、本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