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電爐弧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為非結構性混凝土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於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回填材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23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100775390)號
- 解釋日期2012-09-13
- 解釋提要有關電爐弧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為非結構性混凝土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於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回填材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1年8月21日○○字第1010000821號函。
二.依據本部101年7月19日經工字第10104605140號令修正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略以:再利用用途包含: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水泥製品、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或砂石。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二十公尺以上。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三.有關 貴公司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作為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不會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疑慮,擬作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回填材料一節,說明如下:依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用途規定,係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近期因相關業者及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針對該再利用用途規定有所疑慮,爰本局於101年4月18日工永字第10100283560號函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有關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用途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用途規定之意見,該署已於101年4月30日環署廢字第1010035680號函函復本局。承上,依據前函內容,略以:「本署於修法時建議增列『…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其旨意係為避免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直接或以破碎成粉碎方式混入土壤中,致改變土壤性質之情事發生。如再利用用途雖與土壤直接接觸,但不與土壤混合,且未改變土壤性質者,尚非屬前開限制範圍。」。因本部之管理辦法係由「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辦理,爰本局將依循環保署之意見,進行修法研議,俾利業者遵循。另 貴公司倘將電爐弧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作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回填材料,則收受電爐弧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用途應作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之原料。另查國家標準已制定「CNS15358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及「CNS15305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規定(請至本部標準檢驗局下載),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亦已制定「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及「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施工規範(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載),供 貴公司參酌。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