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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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機構身分申請疑義一案,復請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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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100792520)號
  • 解釋日期
    2012-10-01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機構身分申請疑義一案,復請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1年9月18日○○字第1010918-01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之「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第四點規定,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再利用機構),係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該等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先予敘明。
    三.倘 貴公司之再利用資格、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再利用用途符合管理辦法附表規定,可依說明二之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利用檢核申請。
    四.另因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訂定,爰僅規範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等運作;而 貴公司之再利用運作,仍須符合其他環保、土地、消防等相關規定,若有所在地屬自來水法劃定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及山坡地範圍,是否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疑慮,因係涉「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建請向環保主管機關洽詢。
  • 正本
    ○○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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