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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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貴公司O廠產出之廢棄物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77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702580)號
  • 解釋日期
    2021-07-13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貴公司O廠產出之廢棄物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0年6月29日O字第1100629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7、石材礦泥」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石材製品製造業在廢水沉澱處理設備所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本部前於109年9月11日公告訂定「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將「石材廢料(板、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列為再生資源項目,並調整名稱為「石材下腳料」(再生資源代碼:G-0502),而依其再生利用規範,該再生資源來源為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開採、裁切、加工製程產生之石材下腳料。另本部於11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時,已配合前開公告,刪除原附表「石材廢料(板、塊)」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併予敘明。

    四、依來函檢附資料,貴公司O廠業經花蓮縣政府核准工廠登記之行業類別為「2340 石材製品製造業」,與上開石材礦泥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石材下腳料再生利用規範所限定之來源行業別相符,爰倘所產出之礦泥及石材下腳料分別為廠內廢水沉澱處理設備及於石材開採、裁切、加工製程產生,則得適用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7、石材礦泥」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編號4、石材下腳料」再生利用規範。

    五、另因應「石材廢料(板、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已改列為「石材下腳料」再生資源項目,請盡速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將原「四、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所登載「石材廢料(板、塊)(R-0502)」改以「石材下腳料(G-0502)」登載於「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正本
    OO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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