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非法棄置之不明爐石廢棄物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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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100806840)號
- 解釋日期2012-09-2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非法棄置之不明爐石廢棄物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1年9月7日○○字第10109063771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先予敘明。
三.本案因 貴公司待處理之廢棄物係為非法棄置之不明來源廢棄物,須依上開規定進行處置,爰須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提出「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並依核准之計畫進行清理作業。
四.本案如有非法棄置之廢棄物處置相關問題,宜請向棄置場址之當地環保主管機關詢問。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