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有關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還原碴貯存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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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100832430)號
- 解釋日期2012-10-0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有關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還原碴貯存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1年8月30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139714600號函。
二.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還原碴不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規定,係於100年2月6日修正公告之,因係考量還原碴顆粒較小,會有逸散造成空氣污染之情事,爰要求不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先予敘明。
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4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00023548號函(副本諒達,詳附件1),說明還原碴於特殊情形下,得採替代貯存方案及時程規劃送本局核准,表示同意,爰本局100年4月15日工永字第10000300370號函副本(詳附件2)函復 貴局針對某鋼鐵廠因特殊情形,無法以不得露天方式貯存時,可參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規定,須向本局提出替代貯存方案之處置方式。
四.本案有關電弧爐煉鋼業者將經冷卻至常溫之還原爐碴(石),以不透水帆布覆蓋並設置截流溝是否符合「還原碴(石)不得採用露天貯存」規定一節,該還原爐碴(石)貯存方式似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規定,但無法判別是否為特殊情形所採行之替代貯存方案,爰建議應以說明三之個案方式送本局審查。 - 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